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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至码头段输送管廊项目(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6-08-30

评价报告名称

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至码头段输送管廊项目(一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项目

简介

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1日。注册地址:九江市濂溪区姑塘镇化纤工业园香积大道3号,注册资金:伍亿伍仟陆佰陆拾陆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匡明兰。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该公司产品及原料采用汽运方式,运输成本较高。综合考虑到项目投产后企业自身的利益,并兼顾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采用管道+水运代替汽运,因此该公司投资5500万元建设厂区至码头段输送管廊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濂溪区濂溪产业园广湖路以东,东起九宏码头用地,西止广湖路。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以集约化利用土地,同时减少运输环节、节约成本、增强管理效能,并且码头接卸化工物料不在作业区内储存均通过管道输送至后方厂区,可以减少运输装卸中存在的风险。项目于2023年3月6日取得九江市濂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统一代码:2303-360402-04-01-974939),于2025年3月20日取得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濂溪区分局出具的《关于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至码头段输送管廊项目的批复》(20250001号)。

针对该管廊项目,该公司于2025年2月委托广东万思邦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至码头段输送管廊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并于2025年2月20日取得了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九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25]3号);于2025年3月委托汇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至码头段输送管廊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通过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于2025年6月3日取得了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九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5]24号)。

该管廊项目由九江宏诚港务有限公司围墙沿西北侧跨越疏港大道、经过建设用地、再跨广湖路至九江九宏公司厂区接入厂区现有管架,两地距离约1.15公里,管道长度约1.6公里。输送管廊宽度为4m,设计设置两层,其中上层设置低压氮气管道(DN80)、仪表空气管道(DN50)及电缆桥架。下层设置7根物料管道及1根污水管道,分别为甲醇(管径DN150)、卤水(盐水)(管径DN200)、二氯甲烷(管径DN150)、三氯甲烷(管径DN150)、32%烧碱(管径DN200)、50%烧碱(管径DN200)、31%盐酸(管径DN150)、污水管道(管径DN100)。在管廊内部一层南侧设1米宽巡检走道,用于管廊日常巡检及安装维护及检修。

该管廊项目分两期建设,目前,该管廊项目一期已建成,一期含6根管道(1根辅助工艺管道、5根物料管道)及配套的仪表桥架、电缆桥架,建设情况如下:(1)上层:建有低压氮气管道(DN80)、仪表桥架及电缆桥架;(2)下层:由北至南,依次为三氯甲烷(管径DN150)、二氯甲烷(管径DN150)、31%盐酸(管径DN150)、32%烧碱(管径DN200)、卤水(盐水,管径DN200)。并在管廊内部一层南侧设1米宽巡检走道,用于管廊日常巡检及安装维护及检修。目前该管廊项目(一期)(以下简称“该项目”)正在试运行,试运行平稳。

根据《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GB/T51359-2019的描述,石油化工厂际管道的定义为:石油化工及煤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等相互间的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敷设在石油化工及煤化工企业、石油库、石油化工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因此,该项目输送管道为化工厂际管道。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第7号),该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2022年第8号公告,2026年第3号公告修改),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31%盐酸、32%烧碱、氮气(压缩的)。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辅助及配套工程,不需要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该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有三氯甲烷。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该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该项目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评价

人员

职责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从业登记

编号

项目负责人

黎余平

S011035000110192001601

029624

项目组成员

汪海波

03320241036000000349

36250423366

徐志平

S011032000110203000975

040952

罗  明

1600000000300941

039726

邱国强

S011035000110201000597

022186

李云松

0800000000204031

007035

报告编制人

黎余平

S011035000110192001601

029624

报告审核人

李佐仁

S011035000110201000578

034397

过程控制人

占兴旺

S011035000110202001332

029716

技术负责人

马  程

S011035000110191000622

029043

发现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

现场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

1、在进出厂区、码头界区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整改建议:在进出厂区、码头界区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示管道规格、介质及流向、管理归属单位、管理单位应急电话、应急联络人等信息。

评价

结论

一、主要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

1)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31%盐酸、32%烧碱、氮气(压缩的)。  

2)该项目涉及的三氯甲烷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涉及的三氯甲烷、盐酸为易制毒化学品;不涉及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高毒物品、监控化学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3)该项目为物料管道输送,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4)该项目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5)危险度评价:该项目危险度为Ⅱ级,属中度危险。由于采用密封操作,设有紧急切断等措施,危险有害程度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6)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该项目危险性为“一般危险”,相对比较安全,企业也应引起重视,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7)该项目涉及火灾、容器爆炸、管道爆炸、中毒、窒息、灼烫、触电、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致害、坍塌、其他等危险有害因素。最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是管道爆炸、窒息、灼烫。

二、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1)该项目取得九江市濂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九江市自然资源局濂溪区分局出具的项目批复,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该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

2)项目厂址和周边环境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GB/T51359-201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3)该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该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要求。

4)该项目涉及的灾害模式主要是池火,不产生多米诺效应。

5)该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石油化工厂际管道工程技术标准》GB/T51359-201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等规范的要求。

6)该项目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管线采取了防雷防静电措施;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采取了防护和治理措施。

7)该项目防雷防静电装置、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均经过检测、校验,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安全管理

1)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了较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针对该项目,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了考试合格资格证书;并按要求配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领导安全意识较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注重提高员工素质,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资质均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3)该公司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针对该项目实际,更新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已备案,同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4)该公司配备了消防器材、应急救援设施为该项目从业人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

5)该公司依法为该项目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和安责险。并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安全投入。

6)该公司针对安全验收评价现场勘察以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专家组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了相应的整改,现已整改完毕,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至码头段输送管廊项目(一期)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安全设施得到了落实,现场情况与设计一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已取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资质均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企业制定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进行隐患排查、积极落实隐患整改并按要求填报隐患排查与治理系统。本项目安全设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现场工作时间

2025.6.29

报告提交时间

2026.8.30

现场参加人员

汪海波(左)、企业人员(中)、黎余平(右)

现场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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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单位

信息反馈情况


(终稿)九江九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至码头段输送管廊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pdf


行政部电话:0791-83333193

市场部电话:0791-839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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