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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16

  

  索引号:A00260-0203-2015-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2015年01月06日

  名称: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洪安办字〔2014〕49号                    所属主题: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属企业,中央和省驻昌企业: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按照《江西省2013-2015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赣安〔2013〕7号印发)的部署,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专项整治,推动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健康权益、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问题较普遍存在,有的县区没有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执法,没有推动实施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有的县区还没有具备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针对这种状况,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宣传教育培训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普及教育。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动力,把《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积极争取司法部门支持,将《职业病防治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

  (二)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在每年4月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6月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以及12月的法制宣传日,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用人单位要运用企业墙报、黑板报和闭路电视、广播站等渠道,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利用入厂教育、日常学习的机会,向劳动者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凡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并通过师傅带徒弟、口授手教等方式,使从业人员熟悉职业病危害及防范措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班,必须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逐步达到8个课时。

  二、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机制

  (四)统筹规划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地区和部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直各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中央和省驻昌企业,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对下属单位要履行本级的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当地安监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从上至下,层层分解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实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

  (五)严格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各县区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当地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完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任务,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留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欠账”。对于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

  三、大力推进监督执法

  (六)加强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和申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注重收集用人单位最基本的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接触人数,摸清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开展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数据依据。

  (七)着力解决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执法计划不明确、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各县区要把职业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纳入总体工作,并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统筹部署,明确年度、月度执法计划,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总结。

  (八)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安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本地区重点行业领域、不同环节和岗位,以及职业病防治阶段性特点,适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积极探索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相融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大安全”理念指导下,探索“力量整合、执法联合、工作融合”机制,积极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领域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协调、有序、同步实施。将职业卫生监管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十)依法惩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急性工作中毒除外),各县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可以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组织调查处理。

  (十一)加强外包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包单位要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严格进行管理,督促承包单位加强劳动者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四、着力强化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支撑

  (十二)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要尽快理顺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布局,加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建设,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必须要创建符合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调整规划,适度引入外部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更好地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为政府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提供技术支撑。要依法进行职业病鉴定和诊断,做好职业病治疗和病人保障工作。

  (十三)积极探索政府监督执法购买技术服务。按照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的精神,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探索使用公共财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有能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政府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

  五、加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

  (十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通报。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本地区的职业危害情况、重大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事件、存在重大职业危害隐患的用人单位情况和职业病防治形势等信息每季度向本级政府进行一次报告,并加强与卫生部门、人保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

  (十五)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综合职能。各开发区(新区)、县区(工业园区)作为职业病防控工作的重点,要统筹部署,对辖区内企业加大职业卫生监管,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市发改委每年要将新审核的建设项目抄送至安委会办公室;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市人保部门要将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条款列入劳动合同的规范内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好对企业劳动合同执法检查职责;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合理布局,满足各县区职业健康检查的需求;市建委要将职业病的防控列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安监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共同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南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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