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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7 17:24:21    浏览: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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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安监管一字〔2012〕276号


  关于切实加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

  为切实加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的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江西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尾砂拦挡坝、尾砂池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纳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2〕177号)文,但在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有关许可工作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原赣安监管一字〔2012〕177号废止执行,现就切实加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尾矿库含义,严格把握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的科学界定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即为用以堆存选矿厂排出的尾砂的场所。尾矿库有山谷型、傍山型、平地型、截河型四种。依据后期尾矿筑坝方法,又分为上游式、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库挡水坝是指长期或较长期挡水的尾矿坝,包括不用尾矿堆坝的主坝及尾矿库侧、后部的副坝,这种不采用尾矿堆筑的主坝和副坝、用设计的筑坝材料(通常用钢筋混凝土、土、石、士石混合材料)一次性或分期将坝体建设至设计标高的,称为“一次性筑坝”的尾矿库。一些地方将坝体较低、库容较小的山谷型、截河型尾矿库挡水坝,俗称为尾砂拦挡坝或拦砂坝;将总坝体或坝体较低、库容较小的平地型、凹坑型、傍山形的尾矿库俗称为尾砂沉淀池或尾砂池。

  各级安监部门及尾矿库企业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要加强对《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规范标准的学习,深刻理解尾矿库含义,严格把握尾砂拦档坝、尾砂池的科学界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落实属地监管原则,分级组织实施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

  1.采用一次性筑坝、等别为四等及以上的拦挡坝尾矿库和属地下矿山、有堆积坝的五等及以上尾矿库,其安全生产许可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2.等别为五等的、采用一次性筑坝、坝高>2米的拦挡坝和尾砂池(含沉砂池)类尾矿库,以及属地下矿山一次性筑坝的五等库,其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委托尾矿库所在地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采用一次性筑坝、坝高≤2米的拦挡坝类尾矿库和尾砂(沉砂、沉淀)池类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委托尾矿库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对原由水利、水务、环保等部门设计或审查批准建设的尾砂拦挡坝类尾矿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明确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仅实施备案登记,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5.对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设有尾砂应急排放、调节用的尾砂池,作为尾矿库的附属设施,不再单独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但应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范围,并在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定级、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都应将该尾砂池作为工作内容之一。

  三、严格程序和条件,严把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关

  (一)已由省安监局或设区市安监年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按照本通知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提交延期换证申请和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及延期换证申报材料,相应的安监督部门予以审查,符合延期换证条件的,予以延期换证。

  (二)已建成、目前仍在排尾运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程序和条件。

  1.已建成、目前仍在排尾运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一次性筑坝、等别为五等、坝高>2米的尾矿库,其安全生产许可程序和条件为:

  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勘单位对坝体进行工勘并编制工勘报告;

  ‚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工勘的成果和实际踏看的情况,编制整改设计,内容包括:坝体、排洪设施稳定性分析,排洪能力复核(按现行规范要求),并对库区和下游情况进行辨识分析,提出整改设计;

  ƒ由企业按照设计实施整改;

  ④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单位对整改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⑤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⑥依据验收批复和法定其它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证。

  2.已建成、目前仍在排尾运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一次性筑坝、等别为五等、坝高≤2米的尾矿库,其安全生产许可程序和条件为:

  由非煤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安全生产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或全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评价或论证的内容包括:坝体、排洪设施稳定性分析,排洪能力复核(按现行规范要求),对库区和下游等危险因素情况进行辨识,对尾砂池是否满足沉淀和回采要求等进行论证,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或论证报告,并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②企业按照专家评价或论证意见进行整改;

  ƒ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④企业依据验收批复和法定其它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向县级安监局申请办证。

  (三)已建成、不再排尾的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由所在地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限期实施闭库治理。

  (四)在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项目。属省安监局或设区市安监局已经审查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批复的,按照本通知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一步的审批(备案)和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五)新建尾砂拦挡坝、尾砂池项目的要求。

  1.坝高≤2米的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要求:

  由非煤矿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或具有相应能力的安全生产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拟建尾矿库设计(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或全面的安全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坝体、排洪设施稳定性分析,排洪能力复核(按现行规范要求),对库区和下游等危险因素情况进行辨识,对尾砂池是否满足沉淀和回采要求等进行论证,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出具安全评价结论(对策措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意见,并报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②企业按照设计和评价结论或论证意见组织施工,并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图纸;

  ƒ施工完成后,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④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县级并依据专家组出具现场验收意见进行批复;

  ⑤企业依据验收批复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它所需材料,向县级安监局申请办证。

  2.坝高>2米的尾砂拦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要求。严格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及本通知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强化措施,严格尾砂拦挡坝和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1.提高认识,统一行动。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由非煤矿山企业采取采选一体化措施统筹实施,加强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的安全监管是各级安监部门的职责,对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是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依规办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尾矿库安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加强宣贯培训,督促指导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非煤矿山企业按期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申办工作。

  2.限期申办,及时办结。现已有拦挡坝和尾砂池类尾矿库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申请办证工作。各有关设区市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结,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拦档坝、尾砂池类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

  3.强化措施,严格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本着“守护平安、服务发展”的总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实施许可。指导企业申办尾砂拦挡坝和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属地监管,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拦挡坝、尾砂池再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按照本通知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类造册登记,有计划地推动企业申办许可,对于逾期未申请或逾期未依法取得拦挡坝、尾砂池安类尾矿库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的安监部门要下达限期整改执法文书,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实施停产整改。对于周期性取砂的拦挡坝或尾砂池类尾矿库必须有回采设计,并设置交替使用的沉淀区和回采区,回采区要有可靠的作业平台,回采设计要纳入安全条件论证。

  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在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向省安监局报送上一季度尾砂拦挡坝、尾砂池类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实施进展情况。并于9月底前,将一次性筑坝、等别为五等的尾矿库基本情况及拟、核分级意见表报省安监局审定。

  联系人:黄德福

  联系电话:0791-85257038(带传真)

  电子信箱:jgyc jxsafety.gov.cn

  附表:一次性筑坝、等别为五等的尾矿库基本情况及分级核定意见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