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R22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单位名称: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年产4万吨R22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简 介: |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由理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的独资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码头工业城,占地面积约1632亩,法人代表卫少琦,注册资本33519万元美元。现有职工1282人。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已建设盐化工和氟化工装置及配套的公用、辅助设施。目前盐化工已建成30万吨/年烧碱(折100%);16万吨/年甲烷氯化物;氟化工已建成2.5万吨/年无水氟化氢装置(总设计能力为5万吨/年),2万吨/年HCFC-22(R22)装置,1万吨/年二氟甲烷(R32)装置(总设计能力为2万吨/年),1万吨/年四氟乙烯(TFE)装置,0.2万吨/年六氟丙烯(HFP)装置(有机氟二期项目中拟技改成0.32万吨/年,已在试生产),0.335万吨/年悬浮聚四氟乙烯(PTFE)装置,0.335万吨/年分散聚四氟乙烯(PTFE)装置,残液焚烧装置,HCl吸收装置;4万吨/年氯化亚砜装置(总设计能力8万吨/年);30万吨/年27.5%过氧化氢装置; 年产20万吨聚合氯化铝(PAC)等生产装置;配套的动力车间(循环流化床锅炉5台及配套255(75+105+75)MW汽轮发电机组,公用工程设施(包括变配电系统、循环水装置、脱盐水、空压制氮装置、污水处理站、消防系统、通讯、控制室、中心化验室、仓库、各类罐区),集装箱、散杂货、化工等多用途码头泊位5个等。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办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赣)WH安许证字[2015]0857号,现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氟化氢(无水、25kt/a)、氟硅酸(5.79kt/a)、二氟甲烷(10kt/a)、五氯化锑(30t/a)、四氟乙烯(10kt/a)、六氟丙烯(2kt/a)、八氟环丁烷(600t/a)、聚四氟乙烯(6.7kt/a)、氢氟酸(5kt/a)、二氟一氯甲烷(20kt/a)、烧碱(300kt/a)、液氯(250kt/a)、氢气(8400万Nm3/a)、高纯盐酸(120kt/a)、次氯酸钠(20kt/a)、烧碱(50%、120kt/a)、一氯甲烷(5kt/a)、二氯甲烷(68.91kt/a)、三氯甲烷(91.79kt/a)、四氯化碳(8.86kt/a)、氯化氢(92.09kt/a)、氯化亚砜(40kt/a)、二氧化硫(13kt/a)、一氯化硫(11.35kt/a)、二氯化硫(17.3kt/a)、亚硫酸钠(11.23kt/a)、发烟硫酸(5.4t/a)、27.5%过氧化氢溶液(300kt/a)、50%过氧化氢溶液(100kt/a)、35%过氧化氢溶液(90kt/a)、硫酸(回收,16.86kt/a)、盐酸(147.29kt/a)等。有效期至2024年7月30日。 因建设周期及市场原因,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开工建设有机氟化工项目二期,其中含新建年产1万吨四氟乙烯单体(TFE)装置,而R22是单体TFE的原料,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原2万吨/年二氟一氯甲烷(R22)装置已不能满足供应,需外购,故需新建年产4万吨二氟一氯甲烷(R22)生产装置。项目生产的R22仅用于四氟乙烯(TFE)装置原料消耗需求,不外售、不转移、不提供作为其他用途。根据《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号)的要求“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专用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该项目生产及使用原材料主要有:无水氟化氢、三氯甲烷、五氯化锑(催化剂)、氯(活化催化剂)、硅胶(干燥剂)、碳酸钠(5%)、压缩氮气等。该项目为化工生产装置,其中产品R22、中间产物氯化氢、副产盐酸、氢氟酸、少量的三氟甲烷(R23)与一氟二氯甲烷(R21)(存在于尾气中)等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该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范畴。应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该项目2019年6月17日经瑞昌市发改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R22项目》予以备案,统一项目代码:2019-360481-26-03-011759;2019年10月21日取得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九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9]13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委托汇智工程股份科技有限公司完成,2020年7月6日取得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九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0]8号)。2021年3月16日,该项目通过了专家试生产评审,试生产方案修改完善、现场问题整改完毕后投运进行试生产。 该项目由江西赣安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安全条件评价,由汇智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并编制了安全设计专篇;施工主要由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主体结构、钢结构制作安装)、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设备、管道安装)、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电气、仪表安装)承担;由南京华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该项目于2020年7月开始建设,2021年1月竣工。该项目采用DCS控制系统,设置有多种参数检测、显示、报警及工艺联锁和安全仪表系统(SIS),配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消防系统、安全泄压装置等。2021年3月,该项目投料试运行,生产出的产品质量合格,在试运行过程中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由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了调整,安全设施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安装到位,运行正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79号令修改)的要求,新、改、扩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受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了其年产4万吨R22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组织项目评价组对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施工、监理文件及企业提供的安全技术及管理、安全检验、检测等资料进行了调查分析,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现场进行了核查,按照《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要求,编制完成本报告。 | ||
安全评价项目组长: | 赵俊俊 | |
技术负责人: | 应宏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王东平 | |
评价报告编制人: | 赵俊俊 | |
报告审核人: | 邱国强 | |
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 | 赵俊俊、刘良将、占兴旺 |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占兴旺、邱国强、王东平 | |
技术专家: | /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 | 赵俊俊、刘良将、占兴旺 | |
时间和主要任务: | 时间:2021.10.25~2021.12.07; 主要任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评价报告: | ||
因企业存在商业技术保密,评价过程略 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1、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R22项目主要存在中毒窒息、火灾、物理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检修)、高处坠落、灼烫伤害(冻伤)等危险因素,另外还有毒物危害、噪声和振动、高温等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毒窒息、火灾、物理爆炸和灼烫。 2、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R22装置单元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根据重大事故后果评价,R22装置反应器发生反应器大孔泄漏、管道中孔泄漏、阀门中孔泄漏、反应器完全破裂、反应器中孔泄漏、管道大孔泄漏、阀门大孔泄漏、管道完全破裂产生的中毒造成的重伤半径可达168m,轻伤半径可达200m,可对东面的理文路上的行人和车辆产生影响;其他事故发生半径均在企业内部。 4、根据重大危险源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计算,个人风险值和社会风险在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①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7)为:约190m。②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3×10-6)为:约160m。③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外部安全防护距离(≤1×10-5)为:约130m。 在以上范围内无相应的一、二、三类防护目标。 该项目社会风险可接受。 5、基于危险源信息,利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院出版的《CASSTQRA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与管理》软件计算,由表7.2-1事故后果表可以看出,该项目各事故后果未产生多米诺半径。 6、该公司按《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评定,风险分级最高得分81分,为黄色区域(或一般风险区域)(III级),属一般风险区域,需要控制并整改。 7、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的规定,该项目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8、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令修正,2016年第666号令修改,2018年第703号令再修改,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7〕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21〕58号,该项目涉及的盐酸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三氯甲烷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9、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该项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0、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项目使用的催化剂五氯化锑为剧毒化学品,使用的氯气是剧毒化学品。 11、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卫法监[2003]142号,该项目涉及的氟化氢、氯为高毒化学品。 12、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3号,该项目涉及的氯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13、根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该项目涉及的氟化氢(氢氟酸)、氯、三氯甲烷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14、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该项目利用三氯甲烷氟化制备二氟一氯甲烷为典型的氟化危险工艺。 二、符合性评价结果 1、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规划。 该项目选址已通过安全条件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相关批复,2019年10月21日取得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九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9]13号);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委托汇智工程股份科技有限公司完成,2020年7月6日取得九江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九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0]8号)。 已通过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见《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R2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九环评字[2019]38号。 2、该项目选址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3号、《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要求。 3、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该项目设备、设施全部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采购,参与施工的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设备安装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理,特种设备安装实施了全过程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及技术交工文件齐全且归档管理,所有安全泄压装置、计量、检测仪器/仪表有合格证,并进行了调试、校验。因此,整个建设过程设备、设施的制造、安装得到有效保障。 该项目DCS、SIS系统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件的要求。 5、该项目依托的储运、公用、辅助装置可靠,可满足该项目正常运行及事故状态的需要。 6、该项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选型、数量、安装与设计符合,满足规范要求。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按防雷防静电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设计,按设施进行了施工。防雷接地接地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 7、该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建筑质量监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防雷检测等均具有相应的资质。 8、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了立项备案,安全条件审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批、试生产方案审查等。 9、该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了三级安全管理网络。自上而下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已完善),编制了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了事故应急设施、器材,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10、该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措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第79号、第89号修改)的要求。 三、项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1)该项目中的氟化氢(氢氟酸)、氯、三氯甲烷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对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要求严格执行其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2)该项目氟化危险化工工艺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其相关自控联锁系统。 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件,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SIS安全仪表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该项目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5)危险工艺作业人员应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能上岗。 四、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R22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并合理采纳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对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了安全对策措施,工程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风险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围内。现场与设计一致。DCS和SIS系统设计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并定期调试。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从业人员资质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的安全设施得到落实,对本次安全验收评价提出的安全隐患已整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五、评价建议 1、该项目按8.1节中的要求完善安全对策措施,提高该项目消除和控制各类风险的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2、该项目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完善和更新,根据在试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完善安全设施,提高本质安全度。 3、加强对受限空间的编号管理,确保现场进入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 4、按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 5、装置验收后,企业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安全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6、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加强该项目的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及评估工作。 7、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 ||
提交时间: | 202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