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盛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盛勤智能终端产业基地项目 安全预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名称 | 南昌盛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盛勤智能终端产业基地项目 安全预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南昌盛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6月9日,是南昌华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法人代表王仕超,注册资本1亿元,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主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及辅助设备制造与批发,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企业以代建的方式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高新开发区用地规划面积599.133亩,以规划九路划分为地块一(北)和地块二(南),拟建造南昌盛勤智能终端产业基地项目,其中地块一用作生活区,地块二用作生产区,用地位置位于高新区天祥大道以北,航空大道以西。企业并于2021年10月18日取得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昌盛勤智能终端产业基地项目的立项备案,建设内容为:项目总投资55亿元,利用代建厂房、仓库及办公实验楼等构建筑,拟布置92条SMT生产线,232条组装线等配套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1.2亿台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其他智能终端设备的生产能力。项目统一代码:2020-360198-39-03-026730。该项目拟分两期建设,本项目拟在地块二上新建6栋生产厂房,2栋中央仓库,1栋甲类物品仓库及办公/实验楼、食堂等公辅工程等,实现年产6500万台手机、3500万台平板、2000万台穿戴VR设备。 本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乙醇、柴油、天然气和实验室用的盐酸、硝酸、丙酮、正己烷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噪声、冻伤等。项目最主要的危险因素是火灾、爆炸、机械伤害。本项目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验室用盐酸、丙酮属易制毒化学品,硝酸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乙醇属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无剧毒化学品;无高毒物品,无监控化学品;锅炉用天然气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该项目属于“三同”时新建项目。 | |||
评价人员 | 职责 | 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从业登记 编号 |
项目负责人 | 王东平 | S011035000110202001266 | 040978 | |
项目组成员 | 王东平 | S011035000110202001266 | 040978 | |
1600000000200750 | 022732 | |||
报告编制人 | 王东平 | S011035000110202001266 | 040978 | |
报告审核人 | 邱国强 | S011035000110201000597 | 022186 | |
过程控制人 | 聂润荪 | 1100000000201786 | 014606 | |
技术负责人 | 应 宏 | 0800000000101630 | 001630 | |
发现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 | 一、选址及总图布置安全对策措施 1、由项目的总图布置可知,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以及厂区内设备与周边建(构)筑物及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均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该项目应在下一步初步设计中规范车间防火分区的合理设计与布置,应设置洁净区和生产区分开,完善天然气调压柜的布置。 2、合理布置场地内用地,注意节约用地。做到人流和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在总图规范化、合理化方向下,使布局更加完善。 3、厂区总平面布置时,应按洁净生产、非洁净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动力系统和办公、生活等功能区合理布局。洁净厂房宜根据电子产品生产工艺特点和各种功能区的要求,按组合式、大体量的综合性厂房布置。 4、洁净厂房周围及其周边的道路面层,应选用整体性能好、发尘少的材料。 5、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但不宜种植对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植物。 6、洁净厂房宜设置环行消防车道,若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长边侧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原料输送总体布局首先要解决好输送问题。围绕原料输入路线和产品、废渣输出路线,做到全厂物料、地下管网、电缆等的布置路线最短、畅通无阻、经济合理。 8、该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法规及技术标准。 9、建(构)筑物应考虑足够的疏散通道,最远作业点距疏散门、楼梯的距离、疏散方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 10、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及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11、项目涉及的原辅料种类较多,对生产区中间仓里进行合理布局,设置防火分区,加强消防管理。 12、 洁净厂房的工艺设计、工艺布局应为电子产品发展以及产品生产工艺改造和扩大生产预留必要的条件。 13、洁净厂房工艺设计应确定各种生产条件,在满足电子产品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安全性能好、建设投资少、能量消耗少、运行费用低、生产效率高。 14、洁净厂房工艺设计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设置人流路线、物料运输和仓储设施。 二、 建(构)筑 1、该项目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均为二级以上。天然气调压柜设置露天,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者车挡,使用场所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2)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表6.6.3 的规定。 3)体积大于1.5m³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4)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当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 时,应在柜体上、下各设1%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应设护栏;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 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5)安装调压箱(或柜)的位置应以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6)安装调压箱(或柜)的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2、设计过程按技术规范设置楼梯、走道、安全出口等措施,利于人员紧急疏散。工作人员工作间应有好的通风措施、各类设备、仪表等规范选型,做好接地和防雷击措施。 3、在生产车间等有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栏杆、网、盖板等防护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事故照明。 4、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转动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5、工艺布局应避免人流和物流之间的混杂和交叉,宜分别设置人员入口、物料入口和设备出入口,并应在各自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净化设施。 6、根据《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洁净建筑设计应满足一下要求: 1)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根据电子产品发展以及生产工艺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的要求确定。 2)洁净厂房的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不应采用内墙承重体系。 3)洁净厂房的立面设计应简洁、明快,并应适应洁净室(区)的布置要求。洁净厂房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易清洁等要求。 4)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电子产品生产线设备、生产环境控制设施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厂房变形缝不宜穿越洁净区。 5)设有上技术夹层、下技术夹层的洁净厂房的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和构造,应满足产品生产工艺、自动化运输和公用动力设施安装和维修的要求。 6)设有技术夹层、技术夹道的洁净厂房,技术夹层、技术夹道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风管和各种动力管线安装和维修的要求。穿越楼层的竖向管线需暗敷时,宜设置技术竖井。技术竖井的形式、尺寸和构造应满足风管、管线的安装、检修和防火要求。 7)对兼有一般生产区和洁净室(区)的综合性厂房,厂房的平面布局和构造处理,宜避免人流、物流运输及防火方面对洁净生产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8)洁净厂房内的通道宽度应满足人员操作、物料运输、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7、项目厂房耐火等级为一级,仓库耐火等级为二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一级耐火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2)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8、项目涉及丙类多层厂房,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9、项目各厂房长度均较长,应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 10、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12、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13、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1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15、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时变形小的材料。洁净室装饰材料及其密封材料不得采用释放对电子产品品质有影响物质的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烟密度等级不应大于50,材料的烟密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8627的有关规定。 16、洁净厂房内各种化学品储存间(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品储存间(区)的储量不应超过该化学品24h的消耗量; 2)化学品应按物化特性分类储存;当物化性质不容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实体墙分隔; 3)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单独的储存间或储存分配间内,与相邻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隔墙分隔; 4)危险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宜靠外墙布置; 5)各类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机械排风应采用应急电源; 6)易爆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7)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防爆柜,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8)接至用户的输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总管上,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9)涉及易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和事故风机,并能实现报警连锁,相关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设备。 三、 工艺、设备安全对策措施 1、洁净厂房应对净化空调、供热、供冷、纯水和气体供应等系统进行自动监控。洁净室(区)内外的压差监测,宜采用压差变送器通过控制系统调节洁净室(区)的送风量或回风量。净化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与风机应联锁控制,并应设置无风、超温断电保护;当采用电加湿器时,应设置无水、无风断电保护。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对风机、水泵等动力设备采取变频调速等节能控制措施。 2、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必须符合人—机工程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劳动强度以及精神紧张状态。设备及辅助设施的材质应满足内部介质、温度、压力等的要求,生产设备关健都位的操纵群,一般应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果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城,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各使用现场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 3、输送热水的高温管道采用隔热保温措施,使外表低于60℃,以满足工艺要求,并以防人体烫伤。 4、气体检测系统:危险品仓库、锅炉房、天然气调压设施等有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并设超限报警,以确保生产安全和操作人员身体健康。 5、在有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栏杆、网、盖板等防护措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事故照明。 6、在综合性生产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洁净生产区域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断设施。洁净厂房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生产层、每个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室的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2)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安全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观察玻璃窗。 3)洁净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靠建筑外墙布置,且不得与疏散安全口(楼梯间)贴邻。 4)洁净厂房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和辅助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设施,排风罩宜为密闭式。 5)洁净厂房的工艺布置应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洁净室的气流流型、工艺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物料运输等要求确定。 6)工艺布置应避免人流和物流之间的混杂和交叉,宜分别设置人员入口、物料入口和设备出入口,并应在各自的入口处设置相应的净化设施。 7、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证,定期进行检验。 8、应定期对设备和管道等腐蚀状况进行检查与鉴定。 9、在可能存在或产生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根据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以及风向标。 10、设备布置 该项目生产车间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完善和优化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等标准规范项目设备布置。 (1)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除应按工艺流程进行设计外,必须考虑紧急状态下人员撤离疏散要求,设备的布置要有足够的空间便于作业人员操作、检修和应急疏散。 (2)对具有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取隔离操作。 (3)生产车间装置应最大化的采用敞开式布置,以利于有害和可燃气体(蒸汽)的扩散。 (4)各建筑物设置的疏散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应设置指示性标志。 (5)生产装置应最大限度的采取集中操作、机械化密闭输送、自动控制,以避免、减少从业人员与有毒危害物质的直接接触; (6)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工业管廊上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相关规定,跨越交通道路时管廊高度不低于5 m,管廊支架距交通道路不小于1 m。 (8)锅炉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0m。 四、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1、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b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少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不应小于5L/s; c洁净厂房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3、 洁净室(区)设置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 b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有关规定, c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特气柜中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4、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5、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并能实施监控,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6、洁净厂房、办公实验楼、食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当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最大建筑面积允许值时,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7、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室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GB 50116的有关规定,并应在下列场所设置消防专用电话:1 洁净室(区)的入口处;2 应急处理中心;3 中央控制室;4 特种气体管理室。 8、洁净厂房内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应设置智能型探测器;2 当洁净厂房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或顶部安装点式探测器不能满足现行规范设计要求时,在洁净室(区)内净化空调系统混入新风前的回风气流中应设置灵敏度严于0.01%obs/m的早期烟雾报警探测器。 9、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控制设备的控制及显示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洁净室(区)火灾报警应进行核实,当确认火灾后,在消防控制室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手动控制:1)关闭有关部位的电动防火阀,停止相应的净化空调系统的送风机、排风机和新风机,并接收其反馈信号;2)启动排烟风机,并接收其反馈信号;3)在消防控制室或低压配电室,手动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10、洁净室的上技术夹层、下技术夹层和洁净生产层,当按其构造特点和用途作为同一防火分区时,上下技术夹层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但应分别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11、洁净室的顶棚和墙板、技术竖井井壁的材质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12、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4、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同一防火分区的丙类洁净室(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且安全疏散距离小于80m时,洁净室(区)可不设机械排烟设施。 15、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6、机械排烟系统的风量、排烟口位置、风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7、生产装置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18、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19、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20、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若设有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1、设备维修等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 22、锅炉房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23、天然气调压柜进口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设置安全阀和放散管,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得小于10m,并设置阻火器。 24、天然气用气设备应有下列装置: 1)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宜设置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 2)用气设备上应有热工检测仪表,加热工艺需要和条件允许时,应设置燃烧过程的自动调节装置。 25、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满足规范要求;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26、压缩空气、氮气应设置与生产工艺匹配的缓冲罐,仪表用压缩空气应设置空气干燥系统和储气罐。储气罐容量应满足断电后保证调节阀动作,使其阀位处于安全位置。 27、厂房的安全疏散 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厂房层数(层)1~23≥4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0.600.801.00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28、仓库的安全疏散 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9、民用建筑的疏散(办公实验楼): 1)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6)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30、应急照明:应在工厂的重要岗位及各个区域装设应急照明及疏散照明。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的 5%,疏散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最低照度应达到 1.0Lx。应急照明、疏散照明采用A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 DC36V),蓄电池应至少维持 30min 并自动控制)。应急照明应设置在进出走廊,灭火设备安装处,火灾报警呼叫点及所有建筑物的出口。通向室外的建筑物大门的内外均应装设安全出口灯。疏散照明应包含测试设备并装设“安全出口”标牌。 31、消防泵房的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型式。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 电气安全 1、洁净厂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电子产品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低压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生产工艺设备用电要求。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三相三线制、三相四线制。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电子产品生产用主要工艺设备,应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对电源连续性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设备、动力设备,宜设置不间断电源或备用发电装置等。在洁净室(区)内宜设置独立的检修电源。洁净厂房的净化空调系统(含制冷机),应由变电所专线供电。洁净厂房的电源进线(不包括消防电源进线)应设置手动切断装置,手动切断装置宜设置在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管理的场所。洁净室(区)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小型、暗装设备,不宜设置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配电设备宜设置在下技术夹层,并应在顶部设挡水设施。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宜采用低烟、无卤型电缆,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洁净生产区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2、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危险区域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 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3、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区域,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区域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4、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5、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6、低压电动机应设短路,过负荷,欠电压,断相等保护。 7、电气线路应在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离释放源较远的地方敷设。电气线路应在危险建筑物的墙外敷设。敷设电气设备的沟道、电缆或钢管、在穿过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外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封堵。 8、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9、变压器应设电流速断,过流,单相接地,温度等保护。 10、变压器室、配电室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措施。 11、配电间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及其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毗邻。 12、在配电间的室内配备灭火器,配电室门均采用防火门,防火门均朝外开启;电气室、操作室等电缆出入口处采用防火隔板或防火堵料加以封堵,以防止一旦有火灾引起火灾蔓延。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采用防火材料堵塞。 配电室的设计满足下列各项要求:配电室长度大于7m,因此配置2个出口,相邻配电装置之间有门时,门双向开启。配电间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有事故通风装置;配电间内通道保持畅通无阻,配电间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小动物侵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GB4208-2008)的IP3X。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车间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采光窗,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 13、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4、架设临时用电线路380V绝缘良好的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m,室外不少于3.5m。 15、配备电气安全工具、如绝缘操作杆、绝缘手套、绝缘鞋、验电器在等。 16、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7、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18、变压器室、配电室应有“止步、高压危险”等警告标志。机旁电气操作箱应有明显的有电标志。电气控制柜应明显地标出其所控制的设备及编号。 19、电气操作应由2人执行(兼职人员必须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0、为防止触电伤害事故,高压配电柜前、应铺高压绝缘橡皮垫。低压配电柜前、应铺绝缘皮垫。变配电所应配置有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等辅助绝缘用具,对操作人员应配绝缘鞋、护目镜等。 21、如生产控制需要,除在电机旁设置操作箱外,还可对一些电机,在控制室增设监视控制盘,以便于集中监视和控制。 22、对电缆支架、操作箱等均要考虑防腐措施,如对电缆架喷涂环氧树脂涂料,用硬塑料板制成操作箱等。 23、该项目拟采用TN-S保护系统。应该合理设置配电保护装置,所有插座回路设置漏电保护断路器,并采取等电位联接措施,防止电气火灾和人员触电的发生。各建筑物作总等电位联接。 24、对会产生静电积累的设备、管道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措施,洁净厂房防静电环境中,防静电地面的面层结构和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静电地面面层的选择,应满足电子产品生产工艺的要求; 2)防静电地面的表层应采用静电耗散性材料,静电耗散性材料表面电阻率应为2.5×104~1×109; 3)防静电地面应设置导静电泄放设施和接地连接,其地面对地泄放电阻值应为1×105~1×108Ω。 25、电气防爆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严格划分作业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并选用相应的电气仪表。 26、备用发电机使用的柴油安全对策措施 (1)发电机安装运行时应有防止与市电并列运行措施,发电机外壳应做好接地; (2)存放柴油的房间不得有无关的物品、物资存放(包括临时性存放);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腐蚀性物品;严禁随处乱堆乱放固体废弃物,保持房间四周环境的清洁卫生。 (3)严禁在储油柜处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私自改动储油柜外观、结构和用途,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告,同时尽全力与消防人员共同扑灭火灾。 (4)如漏出的油品数量较少,值班负责人组织人员对现场已漏出的油品用沙土覆盖,待油品被充分吸收后将附有油迹的沙土放至指定的场所进行专业处理。对冒、漏出的油品数量较多时,视情况对现场实施监控,组织人员用沙土将油品团团围住,防止油品进一步外溢,取消防器材放至事故现场,作好警戒、疏散工作。 (5)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照明灯具应按规范要求选择相应等级的灯具,电气线路敷设采用钢管敷设。 27、在下一步设计中,应完善电气设备防雷设计: (1)防雷设施:接闪带、引下线、接地装置、避雷器等设施的设计安装应符合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 (2)电源防雷:根据楼房建设的要求,配电系统电源防雷应采用一体化防护。 (3)信号系统防雷:与电源防雷一样,通讯网络的防雷采用通讯避雷器防雷。通常根据通讯线路的类型、通讯频带、线路电平等来选择通讯避雷器,将通讯避雷器串联在通讯线路上。 (4)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的目的,在于减小要防雷的空间内各金属部件和各系统之间的电位差。防止雷电反击。以最短的线路连到最近的等电位连接带或其它已做了等电位连接的金属物上,且各导电物之间的尽量附加多次相互连接。 (5)金属屏蔽及重复接地:在做好以上措施基础上,还应采用有效屏蔽,重复接地等办法,避免架空导线直接进入建筑物楼内和机房设备,尽可能埋地缆进入,并用金属导管屏蔽,屏蔽金属管在进入建筑物或机房前重复接地,最大限度衰减从各种导线上引入雷电高电压。 (6)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六、 职业卫生安全对策措施 1、厂房内应设置足够的通风散热设施,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具有防火、防爆功能。 2、对于存在高温及热辐射的部位,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3、工程噪声控制原则采取综合防范措施,即采用比较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生产过程实际机械化、自动化、集中操作或隔离操作,空压机安装消音器,并使噪音至厂界衰减到昼间60dB(A),夜间50dB(A)以下。 4、生产厂房内不能设有卫生间、更衣室等相应的生活辅助用房。 5、加强生产车间内通风换气,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控制在允许浓度范围内,提取车间采用全面通风,换气次数达15次/时。 6、对生产设备,尽量选用低噪声,少振动的设备,对产生较大噪声和振动的设备,采取消声、吸声、隔声及减振、防振措施,操作室采取隔音措施等,使操作环境中心噪声值达到规范要求。 7、厂房内应设置足够的通风散热设施,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区域设置通风和降温设备,有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具有防火、防爆功能。 8、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其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防火防爆措施; 3)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排气管高度和排放速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对含有水蒸气或凝结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5)排风介质中含有剧毒物质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6)排风介质中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工艺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7)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爆炸危险气体和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计; 8)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9、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其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防火防爆措施; 3)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排气管高度和排放速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对含有水蒸气或凝结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5)排风介质中含有剧毒物质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6)排风介质中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工艺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7)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爆炸危险气体和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计; 8)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0、对排风系统中含有毒性、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排气管路,应保持相对于路由区域一定的负压值。 11、净鞋室、更外衣室、盥洗室和厕所等生产辅助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 12、洁净室(区)事故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事故排风区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区)和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应设置应急电源。 七、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1、设置可靠、便利的通讯联系系统,与消防、医院必须有快捷、有效的通讯联系。 2、厂区和厂房内应设置照明装置,厂区道路采用城市型照明,厂房内照明按要求不低于30LX,一般环境照明在50-200LX之间。 3、防机械伤害的对策措施 所有转动、传动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均设置防护罩。 4、凡容易发生事故或危及生命的场所和设备,以及需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的地点,均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设置安全标志。 5、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的事故的场所、部位均应涂安全色,安全色应按《安全色》(GB2893-2008)选用。 6、夏季运行的地下室锅炉房控制室,应设有空气调节装置。 八、安全标志的对策措施 1、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桶、火灾报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严禁人员进入的危险作业区的护栏采用红色。 2、应当在车间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厂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的规定。 4、设备检修时,应断电并设置“有人工作、禁止起动”警告标志。 5、生产车间应设置“禁止烟火”等警告标志,存在落物可能的区域内应设置“小心落物”警告标志,行车应设置“小心落物”等警告标志,存在高处坠落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小心坠落”警告标志,楼梯处应设置“小心滑跌”警告标志,存在触电可能的位置应设置“小心有电”警告标志。需要使用防护用品的区域应设置“必须使用防护用品”的警告标志。电气室要配备“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告标志,检修场所要配备“有人工作、禁止起动”警告标志。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九、 事故应急救援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1、企业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配置救援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以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予以控制,防止重大事故的蔓延,有效的组织抢险和救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企业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企业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应急预案必须经过评审或论证,才能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企业应按“预案”要求定期演练。 4、事故应急救援所选用的救援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应使用有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保管好、维护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车辆、通讯器材、物资、药品等,必须定期检验、检查、检修、更换,做到随时可以使用。 5、应根据该项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6、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7、根据不同的生产环境、劳动条件和防止特殊职业的危害或紧急救护的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8、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企业安全、工会等部门应经常组织开展对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劳保用品能够真正派上用场,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以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健康。 9、一般和常规急救器材:事故应急救援常备的一般和常规急救器材包括:通讯工具、扩音话筒、应急照明灯、雨具、安全区域指示标志急救医疗点等。 十、 安全管理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1、本评价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还应当编制或委托编制设立安全申报资料。 2、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3、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4、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专业培训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重要操作应有专人监护。设备检修要制定检修制度,应有断水、断电和断气的安全措施。 6、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7、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要求,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内、外部的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渐消除“三违”现象。 8、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9、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叉车、吊车等属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使用证,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工作必须由相关资质检验检验机构进行。因此该公司应与供货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管理协议。 2)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应严格遵守《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总局第3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63号令修改)规定,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6)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11)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10、车间布置设备较多,且紧凑,车辆运输频繁,容易发生事故,企业应加强现场管理,员工教育培训,确保车间消防、疏散、检修通道不堵塞,设备安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14、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一、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1、企业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和职工劳动条件,发给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并符合《江西省劳动防护用品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教育职工会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工作服、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镜等)。 3、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设置女工卫生室。 4、应加强噪声控制,做好防噪工作,如佩戴耳塞等。 5、加强作业厂所的采光设计。 6、做好防暑防寒的防护工作,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应合理布置生产性热源,采取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清凉油、风油精等。 7、在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在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人身伤害意外险,并严格按照国务院352号令的要求执行。 8、施工及检修作业时,应戴安全带、安全帽等相应的防护设施。 十二、施工期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期中主要的危险、危害因素有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触电及其他伤害等危险因素和粉尘、毒物及噪声与振动等危害因素。对施工期的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施工场所应符合施工现场的一般规定。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在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起重作业应符合起重工作的一般规定。起重作业的指挥操作人员必须由专业人员担任;起重设备在作用前应对其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保证其灵敏有效;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通道;不明重量、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得起吊;禁止重物空中长时间停留;风力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导致信号不明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体验合格者方可从事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平台、走道、斜道等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梯子及安全防护网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在恶劣天气的时应停止室外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 5、为防止物体打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在通道上方应加装硬制防护顶,通道避开上方有作业的地区。 6、各种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是解决;机械设备在使用时严格遵照操作规程操作,尽量减少误操作以防止机械伤害的产生;另外,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做到灵敏有效。 7、在地面以下施工的场所作好支护,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8、在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设指挥小组在明确了与施工方在施工期间的安全职责后,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监督和配合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十三、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对策措施 1、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分件、分架存放,严禁把各种性质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容易引起自燃的物品混放在一处。储存物品时堆垛不可过高、过大、过密,垛与墙、柱、屋梁、电灯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留有消防通道,不得超量储存。 2、易燃液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3、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4、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5、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 1)各种商品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2)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美观,出入库方便,一般垛高不超过3m。 3)堆垛间距: (1)主通道大于等于180 cm;(2)支通道大于等于80 cm;(3)墙距大于等于30 cm;(4)柱距大于等于10 cm;(5)垛距大于等于10 cm;(6)项距大于等于50 cm。 6、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7、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规定,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8、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设施(加设门槛、漫坡)、温湿度计、通风装置。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所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应上墙。 9、仓库内各类物料的堆垛间距、与地面间距、与墙壁间距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堆放,堆垛衬垫要做到安全、整齐、合理、便于清点检查。做到不超高、不超宽,并按规定留墙距、柱距、顶距和垛距。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控制单位面积的最大贮存量。 10、点火源是引起火灾、爆炸的一个重要因素,应采取措施来消除和控制火源。 11、仓库应通风干燥。仓库内储存腐蚀性物料,因此仓库门口应设置洗眼、喷淋装置。操作人员应配备防腐手套等劳保用品。 十四、重点监管化学品的安全对策建议 该项目涉及的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化学品,应该按照重点监管化学品处理原则处理: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2)在生产、使用、贮存场所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3)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 |||
评价结论 | 1、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生产设备设施成熟,国内有成功运行的先例,工程风险小。 2、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分析工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基础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基本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对消除或减少工程的生产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具有适用性。 3、工程选址在工业园内,符合当地工业规划,外部环境相对安全; 4、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该项目属鼓励类,所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和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南昌盛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盛勤智能终端产业基地项目在以后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施工、安装调试及生产运行中,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并采纳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本报告中提出的安全措施,真正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本质安全水平。 | |||
现场工作时间 | 2022.2.10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2.04.20 | |
现场参加人员 | 杜凡奇,企业、王东平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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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单位 信息反馈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