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1拟建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1)该拟建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基本符合有关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 2)该拟建项目选址在韶关市南雄市韶关南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植保产业园,位于化工园区内,交通运输便利,地理位置适中;气候和地质条件良好,可以满足项目要求;项目用地性质属工业用地,厂址周围环境现状较好,符合工业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厂区100m范围内无居民区和重要建筑物,生产装置距周边距离符合规范要求。厂址与周边企业距离符合规范要求,周边环境对该拟建项目无影响。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3´10-7),生产厂区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21m。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3´10-6),生产厂区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14m。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1´10-5),生产厂区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4m。在以上范围内无相应的一、二、三类防护目标,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3)厂区内外交通顺畅,外部有公路,内部形成环形路网,有利于运输,也有利于消防安全。 4)该拟建项目可研报告中总体布局合理,交通方便,物流顺畅,建筑物功能基本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工艺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对危险危害因素能及时的感知和处理,可有效地保证生产的安全。 5)该拟建项目生产工艺成熟,流程合理,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6)通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知,该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有中毒和窒息、触电、火灾爆炸、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淹溺、高温灼烫、腐蚀(化学)灼伤及毒物、噪声等。项目的主要危险因素是火灾、爆炸、中毒窒息。 7)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规定,本项目中,乙酸酐、氯仿(三氯甲烷)、溴素属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盐酸、丙酮、丁酮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进行辨识,本项目使用的甲基肼为剧毒化学品。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的规定,本项目使用化学品中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经辨识,本项目原料中的乌洛托品(六亚甲基四胺)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辨识,本项目中氯仿(三氯甲烷)、甲醇、氯苯、甲基肼、乙酸乙酯、甲基叔丁基醚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辨识,本项目中甲醇、乙醇虽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但仅限于强化运输管理。 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中的规定,拟建项目N,N二甲基苯胺、甲醛、甲基肼为高毒物品 8)根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对项目工艺过程进行辨识,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9)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经附录第1.4节辨识,本项目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10)该拟建项目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因素引起的后果非常严重,其危险等级为“Ⅲ级”;其他单元的危险性其他触电、化学灼烫、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级较一般,其危险等级为“Ⅱ级”。 由危险度评价得出,本项目液氯钢瓶库、甲类仓库D的危险分值介于11~15分,为中度危险。甲类车间D、甲类仓库A的危险分值为17分,属于高度危险。本项目在甲类车间D、甲类仓库A设置有可燃有毒气体探头,设置有DCS自动化控制系统,设置有防渗漏设施,制定有各种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在拟建项目的作业条件相对比较安全,其危险分值在70以下,危险程度基本属于可能危险。主要作业场所中危险分值较大的为火灾爆炸和中毒窒息,危险程度属于可能危险。项目实施后必须加强安全检查,加强生产工艺的控制,防止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危险程度。 本项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存在多米诺效应的为氯化氢钢瓶,氯化氢钢瓶,发生容器物理爆炸,多米诺半径为6米。 11)本项目产品均为非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总令[2011]第41号公布,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修正)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本项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未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本项目为一般化工生产项目。 6.2.1.2项目应重点防范的危险有害因素 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化学灼烫。 6.2.1.3项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1)该项目中的氯仿(三氯甲烷)、甲醇、氯苯、甲基肼、乙酸乙酯、甲基叔丁基醚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对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要求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2)该项目应当依法制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6.2.1.4安全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华融(广东)制药有限公司年产400吨DPP-4抑制剂、100kgGLP-1多肽、800t原料药及中间体、2981t绿色合成精细化工产品项目(一期)在以后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建设施工、安装调试及生产运行中,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认真落实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安全措施,并合理采纳本报告中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真正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程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风险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围内。项目的安全有一定保障。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项目可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