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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0 10:54:31    浏览: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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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安监管安健字〔2012〕252号

  关于转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8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机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江西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具体承担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丙级机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严格实行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五个统一”。即:统一培训教材。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统一采用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编写、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的培训教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统一培训机构。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丙级机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培训。统一考试大纲。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进行。统一考试题库。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从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中抽取试卷,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由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组织专家评卷。统一培训证书。经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培训合格证书。

  三、省安监局计划9月下旬开始分期举办全省乙级、丙级机构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和拟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并于9月10日前向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培训。

  联系人及电话:黄东明0791-85257061,周丹0791-85257063

  电子邮箱:zdh jxsafety.gov.cn

  地址及邮编:南昌市抚河南路199号(330030)。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

  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司组织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2年8月1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一、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从事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类别分为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二类。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含拟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从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乙级和丙级资质机构从业。

  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

  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

  六、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并按照所参加的培训类别从业。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1)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

  八、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考核须由本人所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组织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和报名汇总表(附件1、2);

  (2)参加考试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经所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盖章确认);

  (3)参加考试人员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采取统一培训教材、专家统一授课的培训形式,每期培训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1学时)。

  十、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采取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题库的考核制度。采用闭卷、笔试的考核形式。考试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材、考试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定的单位组织编写,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使用。

  十二、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附件3)。

  十三、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十四、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专业技术人员变换从业单位的,应当持原培训合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未申请换证的,原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十五、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如需补办的,应当持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予以补办。

  十六、发证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

  核报名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

  核报名汇总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

  格证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