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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12 10:52:37    浏览: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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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安监管一字〔2012〕2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严格把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关,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经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联席会议多次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非煤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补正工作

  1.进一步规范仅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非煤地下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补正工作。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仅有矿管部门负责审批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而无正规设计的,必须重新委托具有非煤矿山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整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限2012年年底前完成。其中:

  (1)2007年5月以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企业,仅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而无正规设计的,必须重新委托具有非煤矿山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并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其“三同时”审批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

  (2)2007年5月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仅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地下矿山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补正工作:①现有开采范围未超过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开采范围,但现有开拓方式和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与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相符的,必须重新委托具有非煤矿山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整改方案设计及安全专篇,并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其“三同时”审批工作由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负责;②现开采范围超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开采范围的,必须重新委托具有非煤矿山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并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其“三同时”审批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

  2.进一步规范现状与设计不符的非煤地下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补正工作。现生产地下矿山开采现状如其开拓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采矿方法、开采范围等与原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包括原有小型非煤矿山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开采方案设计)不符合的,必须补正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其中:

  (1)现开采范围超原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的,必须重新委托具有非煤矿山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并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其“三同时”审批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

  (2)开采现状未超原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开采范围,但现开拓方式、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采矿方法等与原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不相符的,必须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其“三同时”审批工作由原审批的省或设区市级安监局负责。

  二、督促指导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

  1.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编写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在符合安全评价导则要求的同时,要如实反映企业生产安全现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现状的描述应增加以下内容:(1)前一轮安全生产许可后与本轮安全生产许可之前,企业开拓系统、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重要设备设施、开采作业范围、采矿方法等发生变化的情况;(2)目前开拓系统、主要生产及辅助系统、重要设备设施、开采作业范围、采矿方法等与原设计及安全专篇符合性情况。

  2.各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要确保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并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1)要规范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作业流程、作业标准、质量控制,防止在检测检验过程中缺项、漏项;(2)要切实加强服务指导,对淘汰的工艺、设备设施不得出具合格的结论,同时要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及时告知并指导企业按有关的法规政策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进一步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关

  1.严把安全生产许可材料受理关。为确保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要求:(1)省安科中心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审时,要坚持把好安全条件初审关,专家组必须如实填写安全生产条件初审意见书;(2)凡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企业提交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专家组通过评审意见的,办证大厅予以受理;(3)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达标的,须有专家出具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意见和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办证大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办证大厅不得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

  2.严把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报告评审质量关。省安科中心在组织专家审查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时,要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审查结果要做好相关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一律不得通过评审;对报告多次评审不通过、出具虚假报告的,要及时抄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组织查处。

  3.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开采范围审查关。(1)矿山开采范围超出许可范围但在设计范围内的,企业要提出许可范围变更申请;(2)凡第二轮安全许可后企业改变了生产系统或超出设计范围的,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原则上予以延期换证许可,但必须同时责令企业限期(2012年底前)补办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4.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关。(1)对涉及开拓系统、主要生产系统、开采范围不变等简单变更类型的,不需要组织评审,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说明书报原审查部门备案;(2)对涉及开拓系统、主要生产系统、开采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必须由原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并由原设计审批部门组织评审;(3)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的情况,每个项目必须有委托书或者列出项目名称,由原设计单位委托至其他设计单位承担变更设计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许可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1)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督促辖区内或所属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提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做好安全检测检验和安全现状评价。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没有办理延期换证的企业,必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并及时函告相关部门采取停供火工产品、断电、停水等措施,严防非法生产。(2)省安监局已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许可范围内增设了矿山开拓方式、生产能力、生产中段数等内容,各地要加强监管。凡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超出范围的,一律责令补办“三同时”手续。(3)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周期管理。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超建设周期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查处。(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内容和安全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企业现状严重不相符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2.认真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全省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赣安监管一字〔2009〕250号”和“赣安监管一字〔2009〕276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基础资料档案,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信息。非煤矿山企业尤其要认真做好矿山实测图纸的测绘工作,确保图纸准确无误,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事故救援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2)要建立安全生产许可档案,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申报表、审查书、专家评审意见等与企业安全许可资料统一归档;要利用“金安”信息化工程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和政务信息网,逐步完善网上申报、审批功能,逐步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电子档案,完善非煤矿山安全基础数据库。


  江西省安监局

  20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