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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2-09-12 13:46:00    浏览: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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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安监管一字〔2012〕23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14号,以下统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2〕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活动2011年工作总结和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一〔2012〕8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尾矿库是维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对国民经济及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基础作用。尾矿库也是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品生产及需求日趋旺盛,尾矿库安全、环保压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日益关注,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尾矿库运行安全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区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构筑科学、安全、环保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三)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根本好转的迫切要求。近年来,为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政策措施,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得到了明显改进和加强,尾矿库建设发展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异常,极端天气状况频频出现,对尾矿库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加之我省尾矿库数量大,存在建设标准偏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尾矿库监督管理各项规章、标准、制度和措施,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四)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指导意见》、《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以推动尾矿库企业科学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进一步创新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措施落实,严把尾矿库安全、环保准入关,切实加强尾矿库日常管理、监督、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尾矿综合利用等各项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五)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扎实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1.及时治理危库、险库,2013年底前全省尾矿库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证尾矿库总量的5%以内,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

  2.2013年底前,对闲置、废弃尾矿库依法实施闭库或有效治理,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

  3.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3年6月底前,生产运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尾矿库班组安全建设全面实施;

  4.大力推进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及研发,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启用在线监测、尾砂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2013年6月底前三等及以上在用尾矿库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治理的尾矿库、部分位于敏感区域的尾矿库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5.推进无尾矿山建设,2012年底前,树立10家尾砂充填矿井、10家尾砂用于制作建材等综合利用的典型生产经营单位;

  6.依托国家尾矿库管理平台、“金安”信息化平台建设省级平台,实现对尾矿库的动态管理,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和“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

  7.进一步落实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和环保管理机构,加强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应至少配备一名熟悉尾矿库业务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环保技术管理人员尾矿库学历化再教育。

  8.强化监管,实施尾矿库建设、工勘、设计、施工、监理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隐患治理程序和各个环节工作。

  三、加强监管、严格准入,全面提升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六)持续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尾矿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或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加大对无主管单位尾矿库的整治力度,及时治理危、险库。要进一步督促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和现场管理,排查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情况。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尾矿库安全生产费用。要切实提高选矿工艺,不得将矿石或所谓的“低品位、边角料”销售给无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选矿企业选矿。要维护尾矿库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偷盗破坏尾矿库安全监测设施、环保设施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行为。要严格尾矿库项目工程建设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尾矿库项目核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要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环保准入关,督促新建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许可制度,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充填采矿法,新建四、五等尾矿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企业。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尾矿库闭库工程未经安监部门验收批复,尾矿库再利用(含复垦)未经安全生产许可部门或者原闭库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进行土地复垦。同时,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要严格执行新建尾矿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照环评审批要求修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或使用。对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自2005年2月以后未执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尾矿库,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格安全许可制度,在已建成尾矿库的上游、下游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未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组织拆除违规建设的设施。要严格把好“项目立项”前置条件关,原则上不允许涉河建设尾矿库(包括拦挡坝、沉砂池),确需涉河建设尾矿库的,必须经水利主管等部门审批同意;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尾矿库;要严格控制尾矿库加高扩容,凡尾矿库无正规设计的,或尾矿库下游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涉及集中居民区的,不得加高扩容;加高扩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单位原则上要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甲级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承担。

  (八)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进一步建立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和环境风险信息报送系统。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方式对企业排查治理隐患情况进行督查。要加强对尾矿库排污申报的登记管理,对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要督促尾矿库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和评审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要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开发应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技术,有效减少含有毒有害物尾矿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关于印发〈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600号)要求,抓紧制定尾矿库综合利用专项扶助政策,积极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实现尾矿变废为宝,有效减少尾矿库堆存总量,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要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及时办理尾矿库综合利用项目核准手续,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并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要进一步做好尾矿资源调查,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

  (十)大力推进尾矿库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及研发。要积极引导各地区和各尾矿库企业应用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和干式排尾等先进适用技术,采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库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中的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要求三等以上尾矿库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治理的尾矿库、部分位于敏感区域的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监测系统,逐步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库和“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要积极推动各地区和尾矿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尾矿库建设和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设施。要进一步重视尾矿库安全、环保科研工作,针对极端气候条件和尾矿库安全、环保面临的现实难题,加大自主研发创新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环境科技保障水平。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我省非煤矿山无尾矿山建设工作。大力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积极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鼓励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建设尾矿库,不宜采用充填采矿法、拟建四等、五等库的,自然条件允许的一律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建尾矿库。

  (十一)严格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履行尾矿库闭库手续,落实闭库后的管理责任,严把闭库工程安全、环保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关闭或者停用尾矿库,其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凡不对停用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的尾矿库企业,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新增项目的核准备案,不得批准环保和安全手续。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土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同时,要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对拦挡坝、尾砂池安全监管管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拦挡坝、尾砂池的安全监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利用各种时机,大力宣传对拦挡坝、尾砂池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督促拦挡坝、尾砂池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正在运行的拦挡坝、尾砂池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应该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对于新建的拦挡坝、沉砂池,要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和手续。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拦挡坝、沉砂池类尾矿库的基本情况档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省、设区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分级许可制度。

  (十三)强化依法监管、重点推进“打非治违”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安全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关闭。要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企业。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取缔并追究责任。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暂扣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对严重违规的,要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境。要落实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四、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环保基础

  (十四)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要进一步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把尾矿库作为一个独立、特殊的生产系统进行运行管理,提高管理层级,健全完善严格的建设、生产、安全、环保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天气下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制度。要自觉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岗位作业人员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作业,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水构筑物过流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尾矿库回水、尾砂处理等符合环保要求。要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档案、工程技术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妥善保存。2012年底前,省属企业尾矿库和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的生产单位实现尾砂排放有年度、季度作业计划;2013年起实现在运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尾砂排放有年度、季度作业计划。

  (十五)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尾矿库安全环境保障水平。各地区、各尾矿库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设定具体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力推进,力争在2013年6月底前,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均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261号)要求,健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激励约束体系,积极引导推动企业依标设计、依标建设、依标生产、依标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许可、安全整治、选树典型结合起来,与严格要求、示范引导、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推动尾矿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

  五、突出预防为主、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尾矿库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能力

  (十六)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建立健全防汛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严格按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继续深化无证尾矿库治理,进一步研究支持无能力治理尾矿库闭库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扎实开展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危、险、病库,有效消除危库和险库减少病库数量。要组织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支持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及闭库项目的审核、申报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并结合实际和新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深化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方案。要督促各地区组织专家队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等别不清、安全度不明的尾矿库进行全面彻底的鉴定,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提供依据。

  (十七)强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尾矿库科学监管水平。要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尾矿库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引导各级监管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管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重点加强对企业安全、环保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规审批、疏于监管、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尾矿库企业和有关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十八)切实加强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极端气候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威胁的严重性,切实强化尾矿库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审查和演练工作,特别是进一步完善地方、企业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要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天气下企业领导值班值守制度,特别要加强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实施责任到人和专盯制度,畅通信息,保证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各类水工程运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赣汛〔2012〕1号)要求,做好尾矿库度汛方案编制及备案工作。要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赣府厅发〔2011〕59号)和《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赣安监管一字〔2012〕57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应急全过程管理为主线,加强尾矿库应急能力建设和流域防控工程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尾矿库应急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有效遏制各类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六、紧密配合,建立完善尾矿库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十九)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的尾矿库安全、环保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加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实施综合治理。对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采选矿企业,不得为其尾矿库生产提供用水、用电。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督促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居民、工厂、市场、学校及其他重要设施单位建立联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尾矿库安全、环保应急响应水平。

  (二十)加大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力度。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逐级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制度。要加强对尾矿库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服务质量问题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对将矿石或所谓的“低品位、边角料”销售给有尾矿库但无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尾砂、尾水处理设施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选矿企业选矿,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加大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尾矿库监督和隐患治理工作。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尾矿库安全、环保基本知识,提高尾矿库监管人员、企业业主、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法制意识,增强其防范应对尾矿库安全、环保问题的能力。要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要大力开展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化教育培训,增强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二十二)加强政策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针对我省目前尾矿库数量多、规模小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尾矿库建设规划和整合政策,控制五等尾矿库建设,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针对尾矿库下游居民搬迁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针对当前尾矿库闭库出现的新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提取制度,以排尾量为基数,在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中逐年按一定比例提留,并确保专账专款专用。针对我省尾矿库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尾矿库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检验工作。

  请各地区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努力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国土厅

  江西省环保厅 江西省水利厅

  2012年8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