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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2-07-26 15:55:08    浏览: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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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名称

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成立于2017年06月08日,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梅塘镇梅塘村委会,是一家主要从事液化气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新良。该站已建成50m3的液化石油气(LPG)储罐4台、5m3的LPG残液储罐1台,最大单罐容积为50m3,总容积为205m3,属六级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该站于2019年2月28日首次取得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2019年07月02日首次取得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按照《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赣建字〔20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有关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的委托,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安全现状评价工作,于2022年5月25日组成评价小组,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进行了审核,对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测,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的要求,编写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评价人员

职责

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从业登记

编号

项目负责人

李佐仁

S011035000110201000578

034397

项目组成员

李佐仁

S011035000110201000578

034397

刘良将

S011032000110203000723

040951

徐志平

S011032000110203000975

040952

报告编制人

李佐仁

S011035000110201000578

034397

报告审核人

吴小勇

S011035000110202001293

040560

过程控制负责人

刘求学

S011044000110192002758

036807

技术负责人

 

0800000000101630

001630

发现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

存在问题

整改建议

整改落实情况

检查结果

烃泵及压缩机间机电设备未接地,过滤器无独立接地;

补充设置机电设备接地和增加过滤器独立的接地;

已整改

符合

汽车槽车卸车静电接检测报警仪未装电池;

加装电池并加强管理保持报警仪完好可用;

已整改

符合

埋地储罐的牺牲阳极保护设施未安装好;

完善牺牲阳极保护设施的线路;

已整改

符合

配电间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不完善(门口无挡鼠板、窗户无纱窗等);

补充完善配电间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门口加挡鼠板、窗户加装纱窗);

已整改

符合

发电间排气管未引至室外安全地方;

将发电机排气管引至室外并对排气管进行保温;

已整改

符合

气体检测报警探头不是现场声光报警型;

更换为现场声光报警型探头;

已整改

符合

充装区、设备间、罐区等场所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按设计报告和消防规范补充、更换灭火器;

已整改

符合

站区未设置风向标。

在站区适当位置设置风向标

已整改

符合

评价结论

⑴该站履属六级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⑵该站经营的液化石油气(LPG)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注10的规定,该站经营的燃气纳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适用该目录及其特别管控措施。

⑶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该液化气站生产单元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元储罐区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采用埋地储罐,设置了牺牲阳极保护措施,设置了遮阴棚,储罐安装有注水措施,设置了截止阀、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排空阀,现场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等安全措施,危险有害程度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⑷本项目存在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电气伤害、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淹溺、坍塌、灼烫等危险因素和有毒物质、噪声、高温等有害因素。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是火灾爆炸、容器爆炸。

⑸根据危险度评价法得出:该液化石油气站储罐区得分为22分,为Ⅰ级,属高度危险;液化石油气罐瓶间、机泵房综合得分为12分,为Ⅱ级,属中度危险。由于卸料管上设有截止阀,紧急切断阀,管道设有安全阀,现场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等安全措施,危险有害程度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⑹作业条件评价得出:在选定的7个单元中储罐区、生产用房(装卸区、罐瓶间)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属于显著危险,其他评价单元潜在危险均属于“一般危险,需要注意”及以下。企业罐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置远传系统,控制报警体统位于24h有人值班室,能对报警作出预警;槽车卸车采用万向鹤管进行卸车作业,万向鹤管连接紧急切断阀,金属法兰采用铜片跨接;罐瓶间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现场使用防爆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⑺本项目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按城镇燃气管理,不做危险化学品管理,本报告参照相应规范要求,作为本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参考值。依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中的平面布置安全距离要求,根据本报告对照检查内容,本项目站外安全防火间距满足要求;

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Y127(乡道)路边沿距灌瓶间约45 m,距埋地储罐约60 m,不满足本条例100 m距离要求。

⑻液化石油气站单元安全检查表和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站安全评估检查表检查结果为符合安全要求;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齐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可以满足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的需要。

⑼该单位在建筑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⑽在消防器材的配置上,灌装区、装卸台柱处配置的MFZ/ABC4不符合,企业已整改。在劳动保护用品上,主要为防静电工作服、手套、安全帽等。

所述: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不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不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六条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9.3.6条的要求。

现场工作时间

2022.5.25

报告提交时间

2022.7.26

现场参加人员

徐志平,李佐仁,企业(罗新良)

现场照片

图片1.png 

被评价单位

信息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