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名称 | 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成立于2017年06月08日,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梅塘镇梅塘村委会,是一家主要从事液化气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新良。该站已建成50m3的液化石油气(LPG)储罐4台、5m3的LPG残液储罐1台,最大单罐容积为50m3,总容积为205m3,属六级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该站于2019年2月28日首次取得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2019年07月02日首次取得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按照《江西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赣建字〔20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有关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的委托,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安全现状评价工作,于2022年5月25日组成评价小组,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进行了审核,对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测,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的要求,编写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评价人员 | 职责 | 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从业登记 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李佐仁 | S011035000110201000578 | 034397 | ||
项目组成员 | 李佐仁 | S011035000110201000578 | 034397 | ||
刘良将 | S011032000110203000723 | 040951 | |||
徐志平 | S011032000110203000975 | 040952 | |||
报告编制人 | 李佐仁 | S011035000110201000578 | 034397 | ||
报告审核人 | 吴小勇 | S011035000110202001293 | 040560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求学 | S011044000110192002758 | 036807 | ||
技术负责人 | 应 宏 | 0800000000101630 | 001630 | ||
发现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 | 存在问题 | 整改建议 | 整改落实情况 | 检查结果 | |
烃泵及压缩机间机电设备未接地,过滤器无独立接地; | 补充设置机电设备接地和增加过滤器独立的接地; | 已整改 | 符合 | ||
汽车槽车卸车静电接检测报警仪未装电池; | 加装电池并加强管理保持报警仪完好可用; | 已整改 | 符合 | ||
埋地储罐的牺牲阳极保护设施未安装好; | 完善牺牲阳极保护设施的线路; | 已整改 | 符合 | ||
配电间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不完善(门口无挡鼠板、窗户无纱窗等); | 补充完善配电间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门口加挡鼠板、窗户加装纱窗); | 已整改 | 符合 | ||
发电间排气管未引至室外安全地方; | 将发电机排气管引至室外并对排气管进行保温; | 已整改 | 符合 | ||
气体检测报警探头不是现场声光报警型; | 更换为现场声光报警型探头; | 已整改 | 符合 | ||
充装区、设备间、罐区等场所灭火器配置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按设计报告和消防规范补充、更换灭火器; | 已整改 | 符合 | ||
站区未设置风向标。 | 在站区适当位置设置风向标 | 已整改 | 符合 | ||
评价结论 | ⑴该站履属六级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⑵该站经营的液化石油气(LPG)属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注10的规定,该站经营的燃气纳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适用该目录及其特别管控措施。 ⑶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该液化气站生产单元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元储罐区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罐区采用埋地储罐,设置了牺牲阳极保护措施,设置了遮阴棚,储罐安装有注水措施,设置了截止阀、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排空阀,现场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等安全措施,危险有害程度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⑷本项目存在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电气伤害、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淹溺、坍塌、灼烫等危险因素和有毒物质、噪声、高温等有害因素。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是火灾爆炸、容器爆炸。 ⑸根据危险度评价法得出:该液化石油气站储罐区得分为22分,为Ⅰ级,属高度危险;液化石油气罐瓶间、机泵房综合得分为12分,为Ⅱ级,属中度危险。由于卸料管上设有截止阀,紧急切断阀,管道设有安全阀,现场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等安全措施,危险有害程度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⑹作业条件评价得出:在选定的7个单元中储罐区、生产用房(装卸区、罐瓶间)可能出现的火灾爆炸属于显著危险,其他评价单元潜在危险均属于“一般危险,需要注意”及以下。企业罐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置远传系统,控制报警体统位于24h有人值班室,能对报警作出预警;槽车卸车采用万向鹤管进行卸车作业,万向鹤管连接紧急切断阀,金属法兰采用铜片跨接;罐瓶间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现场使用防爆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⑺本项目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按城镇燃气管理,不做危险化学品管理,本报告参照相应规范要求,作为本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参考值。依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中的平面布置安全距离要求,根据本报告对照检查内容,本项目站外安全防火间距满足要求; 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Y127(乡道)路边沿距灌瓶间约45 m,距埋地储罐约60 m,不满足本条例100 m距离要求。 ⑻液化石油气站单元安全检查表和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站安全评估检查表检查结果为符合安全要求;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齐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可以满足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的需要。 ⑼该单位在建筑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⑽在消防器材的配置上,灌装区、装卸台柱处配置的MFZ/ABC4不符合,企业已整改。在劳动保护用品上,主要为防静电工作服、手套、安全帽等。 综上所述:吉安县梅塘液化气站不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不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六条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9.3.6条的要求。 | ||||
现场工作时间 | 2022.5.25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2.7.26 | ||
现场参加人员 | 徐志平,李佐仁,企业(罗新良)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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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单位 信息反馈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