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贝美药业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名称 | 江西贝美药业有限公司年产20吨阿巴卡韦及抗肿瘤、抗病毒药物等建设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江西贝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9日,注册地址:铅山县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区,注册资金: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郑云满,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生物制品,医药中间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外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除外)。 该公司目前在役生产装置为年产20吨阿巴卡韦及抗肿瘤、抗病毒药物等,包括年产20吨阿巴卡韦生产装置、年产50吨普瑞巴林生产装置、年产0.2吨紫杉醇生产装置、年产0.2吨多西他赛生产装置、年产0.5吨科尔内酯生产装置。 该公司年产20吨阿巴卡韦及抗肿瘤、抗病毒药物等建设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0.5t/a10-DAB生产线未建设):其一期项目于2017年2月3日取得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赣)WH安许证字[2017]0927号,于2020年3月12日进行延期换证,许可范围:阿巴卡韦(10t/a)、普瑞巴林(25t/a)、紫杉醇(0.2t/a)、多西他赛(0.2t/a)、科尔内酯(0.5t/a)***;二期项目于2020年8月进行验收,2020年12月28日更换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赣)WH安许证字【2017】0927,许可范围为:阿巴卡韦(20t/a)、普瑞巴林(50t/a)、紫杉醇(0.2t/a)、多西他赛(0.2t/a)、科尔内酯(0.5t/a)。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3月11日。 该公司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天然气(锅炉使用)、柴油(发电机用)、异戊醛、正己烷、二正丙胺、冰醋酸、氰化钠、无水乙醇、氢氧化钠、氢气、甲苯、氢氧化钾、四氢呋喃、三乙胺、乙酸酐、乙酸乙酯、2-丁醇、硼氢化钠、盐酸、丙酮、甲醇、二氯甲烷、吡啶、乙腈、40%氢氟酸、锌粉、双环戊二烯、二氯乙酰氯、30%双氧水、多聚甲醛、硫酸、次氯酸钠(污水处理用)、氮气(压缩)等,其中氢气、甲苯、甲醇、氰化钠、乙酸乙酯、氢氟酸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科尔内酯生产过程中的氧化反应和普瑞巴林生产过程中的加氢反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该公司101生产车间生产单元、102生产车间生产单元、104生产车间生产单元、201仓库(甲类)储存单元、204仓库(甲类)储存单元、202丙类仓库储存单元、203埋地储罐区(甲类)储罐单元均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于该公司上述在役装置建设时间较早,设计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因此本次评价过程涉及的相关内容,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645号令修订),《安全生产条件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41号、2015年第79号修订、2017年第89号修改)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受江西贝美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赣昌安全生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了其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与江西贝美药业有限公司协商确定了评价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的要求,我公司组织评价组,对江西贝美药业有限公司的周边情况、总平面布置、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及相关证照进行了检查和审核。评价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试行)的要求进行编制。 | ||||
评价人员 | 职责 | 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从业登记 编号 | |
项目负责人 | 李佐仁 | S011035000110201000578 | 034397 | ||
项目组成员 | 李佐仁 | S011035000110201000578 | 034397 | ||
刘良将 | S011032000110203000723 | 040951 | |||
邱国强 | S011035000110201000597 | 022186 | |||
徐美英 | 1600000000200750 | 022732 | |||
徐志平 | S011032000110203000975 | 040952 | |||
报告编制人 | 李佐仁 | S011035000110201000578 | 034397 | ||
刘良将 | S011032000110203000723 | 040951 | |||
徐志平 | S011032000110203000975 | 040952 | |||
报告审核人 | 王东平 | S011035000110202001266 | 040978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求学 | S011044000110192002758 | 036807 | ||
技术负责人 | 赵俊俊 | S011035000110201000593 | 029041 | ||
发现的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 | 存在问题 | 整改建议 | 整改落实情况 | 检查结果 | |
104车间氧化工艺DCS自动化气动执行器未安装气压调节装置 | 安装气压调节装置 | 已安装 | 已整改 | ||
101氢化车间氧含量检测阀未双阀处理或安装盲板 | 安装盲板 | 已安装 | 已整改 | ||
安全风险告知牌老化 | 更换 | 已更新 | 已整改 | ||
101车间氰化钠附近急救药箱内急救药按时更换 | 更换 | 已环抱 | 已整改 | ||
101车间氢化车间二楼有塑料漏斗 | 立即移除 | 已移除 | 已整改 | ||
车间部分管道标识未张贴或张贴已老化 | 张贴、更换 | 已补充、更新 | 已整改 | ||
消火栓灭火器未编号管理 | 编号管理 | 已补充编号 | 已整改 | ||
储罐区急停按钮未有效管理 | 加强管理 | 已整改 | 已整改 | ||
评价结论 | 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 1、江西贝美药业有限公司存在火灾、爆炸、物理爆炸(容器破裂)、中毒与窒息等,此外还存在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淹溺、噪声、高温热辐射、灼伤(冻伤)等危险、有害因素。 2、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氰化钠属于属剧毒品。 3、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及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天然气、氢气、甲苯、甲醇、氰化钠、乙酸乙酯、氢氟酸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4、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醋酸酐、甲苯、盐酸、丙酮和硫酸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5、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双氧水(40%)、锌粉、硼氢化钠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6、根据《监控化学品目录》:该公司不涉及监控化学品。 7、根据《高毒物品目录》(2003版):氢氟酸属于高毒物品。 8、根据《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氰化钠、甲醇、乙醇属于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 9、江西贝美药业有限公司科尔内酯生产过程中的氧化反应和普瑞巴林生产过程中的加氢反应属于危险化工工艺。 10、通过定量计算结果:(1)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3´10-6)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80m,北面和西面超出了厂界,均为已建或者停建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涉及敏感场所及防护目标;(2)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1´10-5)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57m,北面和西面超出了厂界,均为已建或者停建化工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涉及敏感场所及防护目标;(3)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3´10-5)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25m,在本企业厂区内部,不涉及敏感场所及防护目标。 二、安全生产条件 1、厂址及与厂外民居、公共设施、企业的间距选址与民居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2、总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置,出入口及厂内道路符合规范规定,满足防火距离要求。 3、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泄压面积等符合要求,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设置相应的疏散通道,腐蚀环境采取了相应的防腐措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工艺及设备、设施 无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设施与工艺条件、内部介质相适应,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安全附件及检测仪器、仪表定期进行了校验,按规定设置了防雷、防静电接地并定期进行检测,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电机按要求采用防爆或隔爆型等。工艺管理及设备设施符合规范的要求。 5、作业场所 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水消防系统,配备了相应的灭火器材;配备了防毒面具及防护用品,作业场所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6、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安全责任到人;应急预案分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安全检查、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隐患整改、防火防爆管理、防尘防毒管理、事故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仓库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现场检查无违章现象。 江西贝美药业有限公司101生产车间、102生产车间生产单元、104生产车间生产单元、201仓库(甲类)储存单元、204仓库(甲类)储存单元、202丙类仓库储存单元、203埋地储罐区(甲类)储罐单元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四、评价结论 1、安全生产条件结论 综上所述,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认真落实并合理采纳安全设施设计及设计诊断和整改设计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取了安全对策措施,工程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风险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围内。现场与设计一致。自动控制系统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正常并定期调试。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从业人员资质符合《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的安全设施得到落实,对本次安全现状评价提出的安全隐患已整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议 1)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和自身完善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应急救援的能力,逐步达到本质安全的目的。 2)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不断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岗位练兵,提高员工的操作和判断、处理故障的能力,强化安全管理,创造条件在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 ||||
现场工作时间 | 2023.02.08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3.03.02 | ||
现场参加人员 | 李佐仁、邱国强、企业(王叙文)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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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价单位 信息反馈情况 |